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,但不应久调不决。
调解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先行程序,调解不成的才能进行裁判。
同时,调解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主动启动,无需当事人申请,也无需经当事人赞同。但,对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,假如受害方坚决需要离婚的,为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,一般不能调解和好。
家事调解的程序,可以作为法院进行离婚案件调解的要紧参考。
假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,但应当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、审判职员、书记员签名后,具备法律效力。
假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、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有关离婚的事情达成一致,则人民法院根据该内容制作调解书,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备法律效力。
假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没办法和好,也没办法就离婚的有关事情达成一致,则不应久调不决,假如感情确已破裂,应当准予离婚,假如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,则应判决不准离婚。